基金老鼠仓
2011-12-13 10:33 点击数: 来源:彩虹精化
一、概念
基金老鼠仓就是基金经理首先买入某只股票,然后利用投资者的钱大量买入该股票,等股票涨到很高价格时,首先卖出自己买入的股票进行获利。建“老鼠仓”违背职业经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是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并涉嫌犯罪。
二、法律法规
1、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刑法第18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款规定对该行为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十七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案例
1、韩刚案,韩刚,男,1974年10月出生,曾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久富基金)基金经理。
韩刚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八条以及《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九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韩刚在
韩刚案是首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涂强案,涂强,男,1969年12月出生,原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优选股票基金、动力平衡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鼎益基金)基金经理。
3、刘海案,刘海,男,1978年7月出生,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张野案,张野,男,1962年11月出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原基金经理。
2007年至2009年2月,张野利用任职融通公司基金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参加融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基金晨会、投研例会、研究月度会、外部券商推介会及与融通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流的过程中,获取了融通公司旗下基金投资及推荐相关个股的非公开信息,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为朱小民操作朱小民实际控制的红塔证券北京板井路营业部“周蔷”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张野管理的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等融通公司基金买入并卖出或先于融通公司有关基金卖出相关个股,为“周蔷”账户实现盈利9,398,362元,收取朱小民感谢费200万元。
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张野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妻孙某的同名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为该账户盈利2,294,79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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